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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人道法与人权法的区别
时间:2013-12-12 作者: [ ]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 收藏]

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以下简称人权)是相辅相成的。虽然二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但其目的都是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

人道法在武装冲突局势中适用;而人权(至少是其中的部分内容)则在任何时候(不论战时或平时)都对个人提供保护。然而一些人权条约允许政府在公共紧急状态下克减某些权利。但国际人道法规则是不容克减的,因为它是为紧急情况(即武装冲突局势)而设计的。

人道法旨在保护没有或不再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国际人道法中包含的条文规定了冲突各方应承担的义务。人权主要适用于和平时期,适用于每一个人,其首要目标是保护个人免受其本国政府专制行为的影响。人权法与敌对行动无关。

实施人道法和人权法的责任主要在于国家。人道法要求各国采取实践措施和法律措施,如颁布刑事立法和传播国际人道法等。同样,人权法也要求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与其应承担的国际义务相符。国际人道法规定了几种有助其实施的具体机制。值得注意的是,确保缔约国遵守人道法的要求也可来自其它国家。人道法中还有关于调查程序、保护国机制和国际实况调查委员会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此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确保遵守国际人道法方面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与国际人道法相反,人权的实施机制更为复杂,还包括地区体制。人权监督机构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其设立基础是《联合国宪章》或一些特定的条约(例如人权事务委员会依据1966年《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成立)。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已形成了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机制,其任务是按国别或主题对人权局势进行监督和报告。六个主要的人权条约也规定成立独立的专家委员会(例如人权事务委员会)负责监督条约的实施。某些地区性(欧洲和美洲)条约也设立了人权法院。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全面保护和推动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任务是提高联合国人权机制的效率,加强国家、地区和国际层面的能力建设,以促进和保护人权,并传播人权法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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