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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国际人道法的适用条件及保护对象
时间:2013-12-12 作者: [ ]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 收藏]

 (1)国际性武装冲突

在此种情况下,可适用《日内瓦公约》及其《第一附加议定书》。人道法主要是为冲突各方制定的,并对没有或不再实际参与冲突的每个人或一类人提供保护,即:

陆战中受伤或生病的军事人员,以及武装部队的医疗服务人员;

海战中受伤、生病或遇船难的军事人员,以及海军部队的医疗服务人员;

战俘

平民居民,例如:

-冲突各方境内的外国平民,包括难民;

-被占领土内的平民;

-平民被拘留者与被拘禁者;

-医务与宗教人员或民防单位。

根据《第一附加议定书》第1条中的定义,民族解放战争被归为国际性武装冲突。

  (2)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四个《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3条以及《第二附加议定书》可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应注意的是,《第二附加议定书》的适用条件比共同第3条所规定的条件要严格。在这种情况下,人道法则是为参加冲突的武装部队制定的(而不论其是否为正规军),同时它也对没有或不再实际参与冲突的每个人或一类人提供保护,例如:

受伤或生病的战斗员;

因冲突而被剥夺自由的人;

平民居民;

医务及宗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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