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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相髓”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时间:2014-06-05 作者: [ ]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 收藏]

 

第一条 爱心志愿者也需要爱心相助。“生命相髓”救助专项由市文明办和市红十字会倡导设立的,旨在鼓励、支持、宣传和保障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的崇高行为,号召更多的人能加入捐献造血干细胞的行列中来,为挽救重症血液病患者的生命贡献一份力量。

第二条 “生命相髓”救助专项的资金由市政府人道救助金出资1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社会爱心人士捐赠。

第三条 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尊重捐赠方意愿、体现捐资效益”的原则。市红十字会主动接受第三方单位审计和社会监督,每年公开“生命相髓”救助专项的收支情况。所有捐赠单位、捐赠人的捐款5个工作日内在市红十字会网站公示,定期向主要捐赠人报告收支情况,捐赠人也可以随时了解、查询收支情况。

第四条 “生命相髓”救助专项所接受的所有捐款,市红十字会均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捐赠专用票据,捐赠人(单位)可据此享受国家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30号)。对捐赠1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年以上期限的冠名权。对捐赠1万元以上的单位或捐赠0.1万元以上的个人分别颁发捐赠证书。

第五条 由市红十字会、市文明办和主要捐赠人组成“生命相髓”救助专项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救助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等工作。管理委员会根据上年度结存的募集资金情况,合理确定本年度救助总额。规定额度救助金使用完毕后即停止受理救助申请,已受理未救助对象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救助。救助标准每年由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一次。

第六条 “生命相髓”救助专项救助对象:成功实现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在镇江市区加入中华骨髓库的志愿者和已取得镇江市区户籍在其他地区加入中华骨髓库的志愿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七条 对入库志愿者和捐献者因病、因伤住院者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住院费用自费情况给予1000-3000元一次性救助,但最高补助不超过自费部分的30%;对成功实现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配偶、子女因病、因伤住院根据困难和损失情况给予500-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同一病种只救助一次。

第八条 申请救助对象必须在医疗终结或事件发生12个月内向248365365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市红十字会核实情况后于在10个工作日内报管理委员会研究后发放救助款。申请人申请时提交“生命相髓”救助专项申请表;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住院费用结算发票和清单;村委会或社区出具证明材料;入库荣誉证书号或纪念笔记本号;本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对成功实现捐献者,由市红十字会在15个工作日内派人上门慰问。

第十条 248365365每半年向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资金运行情况,每年年初召开一次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总结表彰会,对上年度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工作者、志愿者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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