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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3-12-25 作者: [ ]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使阳光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救助贫困家庭的先天性心脏病儿童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中国红基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得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十二五计划的支持。

第二条 “天使阳光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天使阳光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彩票公益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和《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二)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三)国家彩票公益金资助;

(四)基金增值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专项基金用于向贫困家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第六条 “天使阳光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中国红基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天使阳光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中国红基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天使阳光基金”。

第八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符合天使阳光基金救助条件的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中国红基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九条 支持“天使阳光基金”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下达预算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中国红基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管理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中国红基会具体执行,须严格遵守国家彩票公益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天使阳光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基会、省级红十字会、定点医院须加强对“天使阳光基金”的财务管理,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对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各单位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基会、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定点医院都必须建立专账和项目档案(包括申请表、评审表、资助告知书、银行票据、医疗救治费用清单、资助告知书回执等)。项目档案要保存十年。财务档案保管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天使阳光基金”中社会捐款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10%作为中国红基会的项目管理成本。

第十三条 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列支执行本项目的必要费用由财政部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 成立由中国红基会工作人员、政府部门、医学专家、捐款人代表等有关方面人士共同组成的“天使阳光基金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天使阳光基金的资助评审工作,并对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天使阳光基金的资助评审办法进行制度设计,确保管理科学,资助透明,评审公正。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定期汇总分析贫困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求助及资助情况。地市级或县级红十字会在上报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求助材料的同时,向省级红十字会上报《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求助情况登记表》(附件1)。省级红十字会要按季度向中国红基会上报《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审核情况统计表》(附件2)。定点医院要按季度向省级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基会上报《先天性心脏病受助患儿治疗情况统计表》(附件3)。中国红基会要按季度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上报《中国红基会先天性心脏病患儿资助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中国红基会定期向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汇报救助项目的执行、落实、检查、评估等有关情况。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 资助对象

(一)14周岁以下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且家庭经济贫困、未进行手术治疗的儿童少年。

(二)国家医保(新农合)报销比例达到90%的地区以外的先心病儿童(医保或新农合报销比例达到90%的地区的先心病儿童不在救助范围)。

第十八条 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从中国红基会网站下载(或到当地红十字会)填写《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申请表》(附件5),经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审核后,报地市级或县级红十字会,地市级或县级红十字会应在患儿提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报省级红十字会;省级红十字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审结果报中国红基会天使阳光基金办公室。

(二)中国红基会不直接受理申请人的资助申请。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在《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申请表》内提供以下资料:

(一)能证明申请人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关系的材料: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户口簿无法证实监护关系的,须提供申请人出生证明或派出所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原件及最新生活照片;

(二)二级甲等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患儿心脏超声诊断报告单和病情诊断证明;

(三)城乡低保、军烈属需提供低保证、军烈属证复印件或当地民政局证明;孤儿需提供当地民政局或福利院证明;残疾人家庭需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家庭多人患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医院相应病情确诊单复印件等。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中国红基会在收到省级红十字会统一报送的申请人资助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合格资料存档待评审,不合格资料退回省级红十字会,由省级红十字会通知申请人重新办理或补齐资料后再申报。

第二十一条 在资金到账的情况下,天使阳光基金评审委员会适时召开评审会议或进行电话、传真、网上评审,确定资助对象、资助额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中国红基会从社会募集的捐款,根据资金量及申请人求助情况,适时组织评审资助。

第二十三条 评审原则

(一)申报时间顺序原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名单按照申请人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申请时间早的优先;

(二)量入为出原则:即根据筹资情况确定资助名额和资助金额;

(三)多方共担原则:即地方医疗保障机构报销一部分,患儿家庭自筹一部分,天使阳光基金资助一部分,定点医院减免一部分。

(四)综合评定原则:即根据患儿家庭经济情况和病情的轻重程度及手术治疗后的效果综合评定资助对象;

(五)一次资助原则:即除定向捐助对象外,原则上每个申请人只安排一次资助。

第二十四条 评审确定的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在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同时通知受助人所在地红十字会并向患儿就治医院寄发《天使阳光基金资助告知书》。

 

第六章 资助标准

第二十五条 除定向捐助外,天使阳光基金办公室结合地方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大病医保政策,依据个人自费情况制定以下资助标准。

(一)家庭自费10000元(不含)-15000元(含),资助标准为10000元;

(二)家庭自费15000元(不含)-20000元(含),资助标准为15000元;

(三)家庭自费20000元以上(不含),资助标准为20000元。

第二十六条 社会定向募集的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的实际治疗费用,其结余部分,计入天使阳光基金,用于资助其他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中止资助

(一)如果患儿在治疗过程中死亡,尚未使用的资助款将计入天使阳光基金,用于资助其他患儿。

(二)监护人在评审回访时有隐瞒患儿手术情况的(资助依据评审时间为准),须中止资助,资助款依据求助时间,对其他待救助患儿进行资助;

 

第七章 资助流程

第二十八条 中国红基会在网上公示结束后,通知患儿监护人,并告知受助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省级红十字会,并由省级红十字会将《天使阳光基金资助告知书》(附件6)转至患儿,并通知患儿监护人资助情况并入院治疗。

第二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家长(或监护人)在接到资助通知后四个月内须带受助人入院治疗,如逾期,视放弃资助,天使阳光基金办公室依据求助时间,对其他待求助人进行资助。

第三十条 受助患儿优先推荐到就近的“天使阳光基金”定点医院就治,也可自行选择手术医院,并在手术完成出院后,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提报如下材料:

(一)签字按手印后的《天使阳光基金资助告知书》回执一份。

(二)住院病案首页(有医院印章,可清楚的显示申请人入院、手术、出院时间及手术结果)。

(三)住院费用清单(有医院印章)。

(四)患儿术后5寸彩色照片(可提供电子版)。

(五)医疗票据,分两种情况:

1.参加“新农合”、“城镇医保”或其他商业保险的申请人,先到上述部门报销,报销后复印住院医疗收据和报销补偿单(或由报销部门注明报销数额),住院医疗费收据上无收费明细的需同时提供收费结算单。所有复印件均需另加盖报销部门公章。收据报销后的余额累计不低于批准资助额。

2.没有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申请人,直接提供申请人住院医疗收据原件;收据上无收费明细的需同时提供收费结算单。收据金额累计不低于批准资助额。

第三十一条 受助患儿在定点医院治疗,且定点医院具有医保费用核销资格的,由定点医院直接提供上条规定资料,中国红基会将资助款直接拨付至定点医院账户。患儿监护人只需向医院缴纳不足部分费用。受助患儿在非定点医院治疗,或在无医保费用核销资格的定点医院治疗,患儿监护人可自行将第三十条规定资料提报到省红十字会,后由省红十字会提报至中国红基会,中国红基会将资助款拨付至省级红十字会,省级红十字会在收到资助款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患儿账户,并向中国红基会提交盖有财务部印章的拨付凭证复印件。

 

第八章 监督

第三十二条 “天使阳光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并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审计报告。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上报财政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三十三条 中国红基会实行公开评审和资助,并保存相应的文字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中国红基会须加强对项目执行、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与监督。每年由中国红基会社会监督办公室组织一次随机抽样的电话回访,并对部分省红会和定点医院进行实地工作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一)资助款项在定点医院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全部用于受助患儿的治疗,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二)省级红会及定点医院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相关档案制度是否健全,具体执行工作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三)电话了解患儿资助款是否到位、手术恢复情况及目前患儿生活学习情况等,并制定《中国红基会回访情况登记表》(附件7)。

第三十五条 中国红基会在拨出资助款后通知省级红十字会,省级红十字会拨付完资助款后15个工作日内对受助患儿进行电话回访,同时将回访情况制定成《省红十字会回访情况登记表》(附件8),并按季度书面报中国红基会,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公布资助及回访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中国红基会在拨出每批资助款30天内,对受助人及其监护人进行抽样回访。

第三十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须加强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一)中国红基会是否建立专账科目以反映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二)对纳入救助项目资助范围患儿资格的认定是否公正、透明;

(三)中国红基会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位;

(四)中国红基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法及违反本办法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县及以上红十字会负责对接收的求助资料进行核实,并配合中国红基会对资助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如接到家长投诉或社会举报,中国红基会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对查实问题作出认真、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中,如发现挤占、截留、挪用、拖延支付、扣抵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受助患儿名不副实等问题,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红基会、省级红十字会及定点医院需对与天使阳光基金项目资助有关的资料单独立卷存档。需要存档的资料主要有:

(一)中国红基会:

1.省级红会上报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求助情况登记表》;

2.省级红会上报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审核情况统计表》;

3.定点医院按季度提报的《先天性心脏病受助患儿治疗情况统计表》;

4.患儿申报的《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申请表》;

5.患儿手术完成出院后提报的相关材料;

6.《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资助回访情况登记表》;

7.《省红十字会资助回访情况登记表》;

8.评审会议相关材料;

9.项目结案报告;

10.媒体相关报道资料;

11.感谢信、锦旗等。

(二) 省级红十字会:

1.求助来访情况登记;

2.省级红十字会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审核统计表;

3.《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求助情况登记表》;

4.确定资助申请人近况核实记录;

5.资助款拨付凭据及回访情况记录;

6.项目结案报告(本省);

7.当地媒体相关报道资料、典型案例故事、照片、音像视频等;

8.受助人感谢信、锦旗等。

(三)定点医院:

1.《先天性心脏病受助患儿治疗情况统计表》;

2.资助款使用情况、医院减免费用记录、申请人治疗情况;

3.受助人典型案例故事、照片、音像视频等;

4.受助人感谢信、锦旗等。

 

第十章 项目执行费的使用

第四十二条 中国红基会根据财政部核定比例提取项目执行费用,并严格按彩票公益金项目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中国红基会将按审批确定资助人数向各省拨付项目执行费。标准为:每资助一人按100元拨项目执行费,用于求助申请、复核、通知、回访及档案管理等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根据救助工作需要,中国红基会可以选择具备先天性心脏病治疗资质、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医疗机构作为“天使阳光基金”的定点治疗医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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