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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红十字示范学校评审表彰管理办法 (试行)
时间:2013-12-19 作者: [ ]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 收藏]

发布时间:2006-4-26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范持久地开展,依据《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工作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评审委员会

   江苏省红十字会与江苏省教育厅成立专门的“江苏省红十字示范学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由省教育厅、省红十字会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江苏省红十字会事业发展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奈 江苏省红十字示范学校标准

   1、学校领导重视。把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学校教学、发展的总体规划,并作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内容来抓。在人、财、物、活动时间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建立健全由学校主要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

   2、思想道德教育广泛深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落实《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把红十字“人道、博爱、奉献”的精神与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积极组织青少年会员广泛参与社会救助和志愿服务活动,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保持志愿服务活动的连续性,形成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人人参与红十字会活动的良好局面。

   3、活动制度化。有规章制度和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小学三年级以上80%的学生为红十字会会员,中学有占全校注册师生总数80%以上的会员队伍,大学有占全校注册师生总数20%以上的会员队伍。会费收缴率均达到80%以上。学校红十字会每年有总体计划,季度有具体安排。各项活动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活泼,师生广泛参与。

4、工作有特色。每年有12次突出红十字特色的、范围较广、规模较大、质量较高、形式新颖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要针对不同年龄和不同生理、心理特点的红十字青少年,有计划地开展自救互救、关爱生命、艾滋病预防、远离毒品和运离烟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等有红十字特色的卫生健康和安全知识教育训练。

第四条 省级示范学校的推荐范围及名额

   1、推荐省级红十字示范学校,要符合《江苏省红十字示范学校评审表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红十字示范学校标准》的规定,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建有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开展红十字活动的小学、中学(含中专和职业学校)、大学;

   2、每次评选15所大学,40所中学,60所小学为省级红十字示范学校。

第五条 示范学校的申报程序

   l、原则上省级红十字示范学校在各市已命名的红十字示范校、达标校、模范校中产生。

   2、开展创示范活动的学校在自检的基础上,认真填写《江苏省红十字示范学校申报表》和事迹材料(一式三份)。中、小学将材料报所在地的县(区、市)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大学直接将材料报省辖市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核。

   3、县(区、市)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在初审的基础上,将初审情况和有关材料报省辖市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核;

   4、省辖市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审核后,上报省评审委员会(省红十字会事业发展部),由省评审委员会组织验收和审定。

   第六条 示范校的命名和管理

   1、经逐级检查考核,评审合格的学校,可评为“江苏省红十字示范学校”,由省红十字会和省教育厅联合下文确认,并授予匾牌,颁发荣誉证书;

   2、对获得“江苏省红十字示范学校”称号的学校,将择优推荐参加“全国红十字模范校”的评选;

   3、对省级红十字示范学校将实行动态管理,凡工作不符合“示范校”标准的,经提出整改意见后,仍无改进的,将撤销其“示范校”称号。

   第七条 每两年举行一次“江苏省红十字示范学校”的评审和表彰,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

   第八条 省级红十字示范校每年年底应将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所在地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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