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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查局关于深入开展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12-18 作者: [ ]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 收藏]

 

红总字〔200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关于加强公共安全建设的目标要求和温家宝总理关于“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十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红一字[2001]44号)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救护培训工作的资源优势,增强高危行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救护技能,降低突发事故所致意外伤害的致残、致死率,进一步推广山西阳煤集团红十字会开展救护培训的经验,切实保护生产第一线人员以及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在煤炭系统人员中开展救护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煤炭行业从业人员。

 

  二、培训内容和形式

  培训内容包括救护新概念、心肺复苏、创伤救护、常见急症、紧急避险以及针对煤炭行业特点的救护知识和技能。

  培训形式为理论知识讲授与救护技能实际操作相结合。

 

  三、组织实施

  (一)为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把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作为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生产一线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之中。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相关企业要加强与红十字会的合作,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卫生救护培训,为推动这项工作创造条件;各地红十字会要积极主动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和各地矿山医疗救护体系的作用,努力提高培训工作质量。

  (三)各部门要在培训工作有关规定中,明确将卫生救护知识和技能纳入培训大纲,并督促有关单位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卫生救护培训工作中的资源优势,积极开展救护培训。

  参加培训人员在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救护课程并经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可获得由红十字会颁发的《红十字救护员证》。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切实提高对开展职业安全知识和现场救护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人员负责。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积极参加红十字会救护培训,各级红十字会要主动联系、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搞好从业人员的救护培训工作。

  (二)注重培训质量,严格考核发证。各地应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工作质量,严把考核发证关口。

  (三)红十字会在开展救护培训工作中,要加强协作配合。根据实际情况,与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积极协商,共同确定培训方法、合作方式,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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