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工作 > 应急救护 > 相关要求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铁道部关于深入开展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12-18 作者: [ ]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 收藏]

 

红总字〔2007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各铁路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关于加强公共安全建设的目标要求和温家宝总理关于“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增加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铁道部等十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红一字[2001]44号)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救护培训工作的资源优势,增强列车乘务人员、车站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救护技能,为旅客提供红十字救护服务,降低突发事故所致意外伤害的致残、致死率,切实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在铁路  系统工作人员中深入开展救护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列车乘务人员(每个车班1-2人)、车站工作人员(每个站区1-2人)。

 

  二、培训内容和形式

  培训内容包括救护新概念、心肺复苏、创伤救护、常见急症、紧急避险以及针对铁路行业特点的救护知识和技能。

  培训形式为理论知识讲授与救护技能实际操作相结合。

 

  三、组织实施

  (一)为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红十字会要与铁路局密切配合,宣传应对突发事件普及自救互救技能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红十字会救护培训基地、师资、设备的资源积极开展培训。

  (二)各铁路站段要积极支持、配合红十字会救护员的培训工作,按照确定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时间,组织人员分批参加,确保培训计划落实。

  (三)各级红十字会和各铁路局要认真组织红十字救护员的培训工作,要认真协商,按照培训计划内容,确保培训质量。

  (四)铁路系统可视实际情况设定12处“铁路红十字救护员培训基地”,负责红十字救护员培训工作。

  参加培训人员在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救护课程并经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可获得由红十字会颁发的《红十字救护员证》。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铁路站段部门要积极参加红十字会救护培训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主动联系、配合铁路部门搞好从业人员的救护培训工作。要切实提高对开展职业安全知识和现场救护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人员负责。

  (二)注重培训质量,严格考核发证。各地应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教学质量,严把考核发证关口。

  (三)红十字会在开展救护培训工作中,要加强协作配合。根据实际情况,与铁路有关部门积极协商,共同确定培训方法、合作方式,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

 

您是第 个访问者
版权所有:248365365 地址:镇江市运河路81号  邮编:212003  
技术支持:南大尚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苏ICP备10205253号-1
建议使用 IE5.0 以上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