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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础和基本原则
时间:2013-12-12 作者: [ ]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 收藏]

第一部分
日内瓦国际会议决议和建议
1863
1026-29
   
旨在为军队医务机构不能有效服务时向伤员提供帮助而召开的国际会议,特通过下列决议:

第一条

各国均应设立这样一个委员会:其责任是在战时需要的情况下尽其所能协助军队医务机构的工作。

该委员会可依据其认为有效和适当的方式自行组织。
第二条

做为中心指挥机构,该委员会可成立不受数目限制的下属部门协助其工作。
第三条
    
该委员会应与本国政府取得联系,以便在需要时其服务能被接受。
第四条
  
为确保在战时能够提供切实服务,该委员会及其下属部门在和平时期即应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准备各类救济物品,并尽力对志愿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五条

在战争时期,各交战国的委员会应尽其所能向本国的军队提供救济,特别是组织志愿工作人员以备随时服务,并在军事当局的同意下,获得救护伤兵所需要的场地。
    
各交战国的委员会也可向中立国的委员会寻求援助。
第六条
    
委员会可应军事当局的要求或在获得其同意时派遣志愿医务人员去战场服务。志愿医务人员应接受军事当局指挥。
第七条
    
委员会应向隶属于军队的志愿医务人员提供一切所需物品。
第八条
  
不论在何国家,他们都应佩戴相同的识别标志,即有红十字的白袖标。
第九条
  
不同国家的委员会及其下属部门可召开并参加国际会议,以便交流经验,并就改进工作的措施达成协议。
第十条
    
各国委员会之间的交流通信暂通过日内瓦委员会进行。
在以上决议之外,会议还提出以下建议:
   1.
各国政府应赞助成立救济委员会,并尽可能为其执行任务
提供便利。

2.战时交战各国应宣布救护车和军队医院中立化,并同时完全承认官方医务人员、志愿医务人员,向伤兵提供救济的居民以及伤兵自身的中立性。
  3
.统一的识别标志应为所有军队医务部门所承认,或至少为同一军队部门的所有人所承认。所有国家的救护车和医院均应使用统一的旗帜。
虽然1863年召开的国际会议并不是红十字国际大会(第一次红十字国际大会于1867年在巴黎举行),但它实际上是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起源。参加这次国际会议的有16个国家政府和4个民间慈善组织。会议做出的决定为组建国家红十字会奠定了基本的法律依据。1928年通过的国际红十字章程也最初来源于这些决议。

第二部分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首先由1965年在维也纳召开的第二十届红十字国际大
会通过并宣布。其后又经过修订并被列入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
(1986
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二十五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通过)

人道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本意是要不加歧视地救护战地伤员。在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疾苦,不论这种痛苦发生在什么地方。本运动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 

公正:

本运动不因国籍、种族、宗教信仰,阶级和政治见解而有所歧视,仅根据需要,努力减轻人们的疾苦,优先救济困难最紧迫的人。

中立:

为了继续得到所有人的信任,本运动在冲突双方之间不采取立场,任何时候也不参与带有政治、种族、宗教或意识形态的争论。 

独立:

本运动是独立的。虽然各国红会是本国政府的人道工作助手并受本国法律的制约,但必须经常保持独立,以便任何时候都能按本运动的原则行事。

志愿服务

本运动是个志愿救济运动,绝不期望以任何方式得到利益。

统一:

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它必须向所有的人开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道主义工作。 

普遍:

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是世界性的。在运动中,所有红会享有同等地位,负有同样责任和义务,相互支援。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再次提出:本运动所信奉的箴言战时行善通过人道获得和平,共同表达了运动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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